(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承担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各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法规;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省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省减灾委员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省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省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市、州、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章、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全省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省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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