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的办法,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政策、标准和办法;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