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金融处(政策性金融贷款办公室)。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省政府外债信用评级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和国债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建设计划;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的政策性金融贷款管理工作;承担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商贸处。
承担商务、粮食、供销、贸促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内外贸流通及供销、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专项储备等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
(十五)国际处。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及与上述贷款配套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的申报、前期准备、评估谈判、转贷(赠)及偿还工作,监管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六)会计处。
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研究提出全省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负责省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及省会计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处(对外使用“湖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名称)。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派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业务工作。
(十八)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和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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