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省和市州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和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指导。
(七)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