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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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