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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能。

  (二)增加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能。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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