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政〔2009〕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三、国有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后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含用地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