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运管局关于规范外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穗运管〔2009〕89号)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从化和增城交管总站:
近期,我局在整理运政系统外资企业车辆档案时,发现部分区、县交管总站在办理外资企业新增车辆业务时,出现企业所购车辆与交通运输部批复的车辆类型不符、企业车辆数超过了交通运输部批复的经营规模等情况。为规范外资道路货运企业车辆的管理,请各单位严格遵守道路运输证件办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复的车辆类型办理道路运输证件
2008年9月19日,公安部颁发了新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摘录)》(详见附件),分别对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等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在过去基础上细分了车辆类型。其中,“厢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封闭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的载货汽车。
各相关单位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新增业务时,须确保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与交通运输部批复的车辆类型一致,否则,须指导企业按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重新申请车辆类型。
二、严格按照交通部批复的车辆经营规模办理道路运输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