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或变向收取装修押金,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予以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规划建设的车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购买或租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大会约定进行商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排水设施疏通、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行业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