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6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业主自治、社区管理、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委、市容、卫生、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