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9〕963号)
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市交通站场中心、:
根据《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市法制办对《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
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办法》下发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站场,各公交、出租企业。
二、原《
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穗运管〔2004〕48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投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根据《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投诉是指道路运输服务对象认为道路运输或公共交通行业经营者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以来访、来电、来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经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审核同意,具有合法经营或从业资格,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货运及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共交通行业经营者是指经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审核同意,具有合法经营或从业资格,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