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出证工作应当建立规范的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登记,并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出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证 明 信
(参考格式)
编号:
:
兹证明 (申请出证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号”),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特此证明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协 查 函
(参考格式)
京 劳监协函字[ ]第 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申请出证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号”)因 (出证事项 )原因向我局提出出证申请,依据《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请贵单位查阅本部门社会保险稽核记录中,该单位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记录且尚未改正的情况,并对该企业是否存在欠费情况进行核实。
请将查阅、核实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劳动监察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对 (申请出证单位全称)协查情况的复函
(参考格式)
京 函字[ ]第 号
(劳动监察机构名称):
你单位协查函(京 劳监协函字[ ]第 号)收悉。经对(申请出证单位全称)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现将核实结果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