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企业近一年的劳动保障管理材料。企业申请对一年以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出证的,应提供相应年度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出证审查,采取企业违法记录查询与开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检查。
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书面审查工作按照《北京市对企业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京劳社监发[2006]67号)有关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申请出证的特定时期内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应查阅劳动监察工作记录,如工作需要可跨区(县)查阅或要求协查,协查地劳动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对没有劳动监察记录的企业应对其要求出证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出证审查工作中,如需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查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查阅社会保险稽核记录中该企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情况,并对是否存在欠费情况进行核实,将查阅、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复劳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出证企业开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审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出证:
(一)企业未按出证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在申请出证的特定时期内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记录,且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三)出证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不能在较短时间内予以纠正,需依法做进一步处理的;
(四)企业在申请出证的过程中发生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因企业原因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