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09]19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体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规范全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出证工作管理制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
2.证明信
3.协查函
4.对 协查情况的复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出证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证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的申请对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以书面形式所作的专门说明或者证明。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出证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出证:
(一)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级以上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需要出具证明的;
(二)企业上市需要出具证明的;
(三)企业向社会融资发行债券需要出具证明的;
(四)企业到外地投标需要出具证明的;
(五)其他依据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出证的。
第六条 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出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由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职责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