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7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淮北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三区(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及发证工作。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