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年营销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前列,并在全市有一定影响;
(五)使用和宣传该注册商标涉及区域较广,在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合法使用的外地市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认定淮北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淮北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状况;
(六)该商标近年来广告发布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近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分局对申请淮北市知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向认定委员会推荐,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报知名商标条件的商标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组织社会调查、征求用户、消费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认定委员会审核为淮北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3年,颁发《淮北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凡被认定为淮北市知名商标的,在其有效期内受下列情形保护:
(一)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淮北市知名商标”标识;
(二)该商标所系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或仿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