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7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淮北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淮北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淮北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淮北市知名商标。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分局负责淮北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认定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经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认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第七条 申请认定淮北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 1 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且保持长期稳定,消费者反映良好,投诉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