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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建设任务,做到“五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办公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下放监管权力,延伸安全监管职能,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通乡通村公路、城乡燃气(含沼气)、农村建筑施工等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安全办主任及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其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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