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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我市校舍安全工程要列为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开工、工程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组织督查与评估。

  (一)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人员姓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

  (二)责任追究

  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的县(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校舍列入方案进行建设等铺张、浪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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