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居安思危,防患未然,保证南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
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