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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


  (二)做好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营运车辆的维护修理应当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和制动噪音达标;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交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车辆使用期限原则上与车辆报废期限相同,报废后需更新运力的,经营者仍应按照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的车型购置营运车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意识和环保意识,熟悉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性能,驾驶操作技术优良;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半年以上暂住证;

  (二)到我市依法成立的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参加岗前培训学习;

  (三)参加市交委规定的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领取《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穿着单位统一的服装,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正确摆放《服务资格证》等证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车时,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营运服务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安全驾驶;

  (二)不得二档起步、经常急起、急刹;

  (三)不得在公交站场怠速等客;

  (四)不得拒载、拉客、中途逐客和越站;

  (五)不吸烟、使用手机;

  (六)对乘客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语气亲切、微笑服务;

  (七)发现车辆冒黑烟或产生制动噪音,应当及时报修治理;

  (八)车辆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其它营运车辆;

  (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寻找现场见证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行驶途中发生歹徒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应当积极协助乘客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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