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第六条 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标准
会议费、培训费项目支出预算核定标准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实际支出结算时以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报价为准。今后随市场物价水平和饭店服务价格实际变化情况,上述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会议费预算安排方式
(一)一类会议,由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中可以包括与会议、培训相关的其他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市财政局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
(二)二类会议,会议费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内调剂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按《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的支付方式
会议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会议费,市财政局先按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会议的执行及会议费结算
(一)各单位到定点会议场所开会,可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提供的查询方式(具体通知另行发布),了解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名称、采购价格等明细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开会。
(二)会议结束后,会议定点场所根据会议召开的情况,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议费管理系统”中填报会议明细服务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须由定点会议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三)会议费的结算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报销会议费时应取得定点会议场所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后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并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的依据,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支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