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是除上述方式外的其他保证责任,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按合同规定履行代偿和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代偿损失核销
对于追偿时效已过、追偿线索已断且债务部分或全部未能收回的代偿项目,经双方对代偿损失金额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各自内部核销程序和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核销。
第五章 再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再担保公司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性作用,管理再担保资金,并保证其权益。政府出资减持、转让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再担保资金由再担保公司统一存入专门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再担保资金余额只能存放银行,或买卖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保本收益类金融产品。货币性资金不得低于总资本的80%。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及捐赠、赞助。
第二十二条 再担保资金收益(包括资本金增值收入和担保业务收入)分配方案应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其中市财政出资资本金增值收益的60%用于补充再担保资本金或用于应由市财政负担的代偿补偿;其余40%由再担保公司通过公司董事会确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再担保业务经费补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再担保公司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金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资本金运用情况等内容。重大事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等内容。
第六章 再担保的代偿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根据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当年再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再担保代偿金额/当年末再担保责任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