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公司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后,对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出具《评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再担保合同的签订
再担保申请审批通过后,再担保公司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起草有关再担保合同的文本,经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核准后,再担保公司通知担保机构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收取再担保费。
第十七条 担保及保后管理
(一)担保机构按担保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要求,独立受理、审核、审批与承保担保项目;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再担保合同的条款,担保机构应将再担保项目基本情况、担保审批相关信息以及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再担保公司进行再审核或备案;
(三)担保机构应按月向再担保公司报送再担保项目财务报表和其他保后管理信息,对出现重大风险的再担保项目,应及时告知再担保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四)再担保公司有权独立或委托第三方对再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回访,担保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再担保公司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保后管理,按季收集担保机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并进行跟踪回访,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六)再担保公司建立再担保业务信息统计制度,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第十八条 代偿与代偿赔偿
(一)对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的再担保项目,担保公司应先代其偿还所欠债务,并及时通知再担保公司。
(二)如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是比例担保责任,担保机构代偿后可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再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的,按代偿补偿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向担保机构支付代偿补偿款。
对于担保机构受其他合作方委托开展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再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的,应在担保机构及其他合作方履行代偿责任后,针对代偿余额部分,向担保机构支付代偿补偿款。
担保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并定期向再担保公司通报代偿项目追偿处置情况。对代偿项目追偿所得,双方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
(三)如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担保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代偿职责且完成清算后,由再担保公司依据再担保合同条款予以赔偿,再担保公司拥有对此部分债务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