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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工作的通知


  (一)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具体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的工作。

  公安机关依据其职责,负责有关的协助管理工作。

  (二)凡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路桥车辆通行年费。

  长期在南宁市收费站以内的市区范围内行驶的南宁市市籍机动车(本籍机动车除外)和非南宁市市籍机动车,可以按规定选择按年度、季度或者按月交纳路桥车辆通行费。

  未按前述规定交纳路桥车辆通行费的非本籍机动车,经过南宁市收费站(含代收站)进入市区时,应当按次交纳路桥车辆通行费。

  (三)南宁市市籍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交纳路桥车辆通行年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发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南宁市市籍机动车(本籍机动车除外)、非南宁市籍机动车向收费机构交纳南宁市路桥车辆通行年费,由收费机构发放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标签。

  (四)汽车所有人应当将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将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随车携带,遇检查时予以出示。

  (五)从2010年1月1日起,本籍机动车不按规定交纳通行年费的,应当按第41号令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的式样由收费机构规定并印制,财政部门监制。

  (七)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的发放不得收取费用。因机动车所有人的原因需补发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补发标签的工本费。

  补发标签的收费工作由收费机构根据财政管理规定实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汽车所有人不按规定粘贴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2.摩托车所有人不按规定随车携带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3.伪造、变造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4.使用伪造、变造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5.使用其他车辆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

  6.以领取、发放、补发路桥车辆通行费识别标签等名义,向他人违规收取费用。

  四、努力提高路桥收费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收费机构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收费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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