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贷款建设道路桥梁项目的还贷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以下简称第41号令),结合燃油税费改革和机动车实行自编自选号牌入户登记的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我市贷款路桥通行费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含拖拉机养路费、农用车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城市路桥收费不属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充分认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城市路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采取了一些市场化融资方式建设城市路桥,对完善整个城市的交通网络起到了补充和促进作用,极大的推进了我市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最近几年我市每年都投入100多亿元进行城市建设与维护,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仍是我市今后筹集城市路桥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而营造依法交费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收费环境,则是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严格按照第41号令开展路桥收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