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要求
㈠ 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领导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抓,分管领导要着力认真推,要努力按照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要求提高领导人员法制意识,配好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稳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形成由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多层次、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㈡ 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各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力争在三年内建立、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总裁)负责,其任职实行备案制度。各企业对拟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选应当按照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选聘,要建立相应的选聘、职责与待遇,考核与奖惩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形成企业总法律顾问领导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重大项目、重要合同、重大决策讨论和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的制度和程序。
㈢ 着力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各出资企业要积极制定企业内部专职法律顾问的培训计划,要采取积极措施,从财力和物力上为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思想上关心,工作上帮助和待遇上善待为着力点,切实做到培养人,留住人、用好人。
㈣ 采用多种途径选聘优秀法务人才
各出资企业应当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培养和选聘法律人才的紧迫性,要从政治素质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企业干部、职工中选聘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也可以从市国资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或者采取社会招聘的办法引进优秀人才,切实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国资委将加强相关的指导工作,并着手开展人才库建设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具体选聘条件可以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市国资委加强指导考核,开展对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及工作成效的考评;开展督促检查,每年通过定期开展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交流、评比及通报等形式,鼓励先进,促进整改。对于因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且缺失企业内部法律审核监督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将按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