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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09]660号)


各出资企业:

  为建立健全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本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忽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不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保驾护航作用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频繁、复杂。各出资企业应当切实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

  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为指导,全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过三年的努力,各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完成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杜绝自身违法产生的纠纷风险。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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