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确定,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基础上,开展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基本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符合代办条件的各类投资项目,投资人均可提出申请,委托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二)无偿代办。行政审批代办服务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的代办事项,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行政审批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应明确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合法高效。行政审批代办服务要在遵循法定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高效办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审批代办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范围和内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总投资过3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我市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从项目立项到项目施工许可全过程的审批服务手续。
(二)设立内资企业行政审批代办服务范围和内容。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所涉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刻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统计备案登记等相关审批服务手续。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代办服务范围和内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核准及合同、章程的批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刻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海关注册登记、外汇许可证、银行开户、统计备案登记等相关审批服务手续。
上述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事项均指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相关审批服务手续,可根据服务对象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者部分代办,也可以依照自愿原则和实际情况,延伸和扩大代办服务具体事项。其中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事项,原则上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所需费用由服务对象与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议定,行政审批代办服务机构可提供协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