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对审批手续简单,审批条件(标准)清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现场勘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并在窗口当场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审批大厅管理部门牵头(或明确其他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审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确保审批工作快捷、有序。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不得擅自变相增加办事环节。同时,要不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绿色通道和审批服务事项全程无偿代办机制。
(四)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强化效能监察为目标,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从现在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专网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审批服务大厅和政府系统信息资源,建立涵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机制,形成审批大厅窗口与政府网站同等受理,政府部门内部协同办理的工作格局。同时,依托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
(五)加强对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牵头,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办法,实行严格管理。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