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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煤炭资源整合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资源整合矿井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投产方案,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规定,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

  (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停止审批(核准)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煤矿建设项目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三)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煤矿在建项目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六、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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