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粤府〔2009〕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广东省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省各地、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为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激励全省各族人民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等40个集体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黄贵田等80人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各族人民要认真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艰苦奋斗、勇于开拓、乐于奉献、和衷共济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精神,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广东而努力奋斗。
附件: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40个)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清远军分区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东电视台
广东农垦燕岭大厦有限公司
广东省伊斯兰教协会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深圳市松岗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