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切实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改进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加强检验检测。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力度,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各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强化行政执法。严格食品安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整顿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整顿重点、实施步骤、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合力。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认真抓好整顿工作。农林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整顿;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搞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