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发〔2009〕205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中卫市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实现村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平稳衔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和《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宁党办[2009]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村干部自愿相结合,引导村干部积极参保的原则。
(三)坚持村干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村干部原有参保待遇不降低,新旧制度平稳衔接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中卫市新农保启动实施后,两县一区在职村干部都应按照本方案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一)参加新农保的在职村干部,分川区和山区两个标准,个人缴费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6%的比例缴纳,地方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数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上述原则逐年测算公布。地方财政补贴的分担比列为:沙坡头区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70%;中宁县由自治区财政补贴30%,中宁县财政补贴70%;海原县由自治区财政补贴70%,海原县财政补贴30%。
(二)已享受村干部财政缴费补贴的,不再享受新农保缴费的财政补贴。
(三)村干部离任后,或因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自离任或受处理的下一年度起,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缴费的财政补贴。
(四)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封存。服刑期满后,可以按农村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农保,原参保个人账户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