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将管辖行业、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附件:1、《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3、《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5、《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6、《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一: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下,组成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单位落实《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的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本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