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涉及到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向市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预选库原则上以1-2年为一期,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抽取单位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评审的依据,原则上考核排名前60%的中介机构可自动进入下一期预选库。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预选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预选库招投标活动: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四)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审计委托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