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预选库的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中介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做好中介机构违约事实记录和处理。
第四条 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预选库建立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
预选库中介机构的数量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上年实际工程量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预选库由工程招标代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工程审计(包括工程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审核、跟踪审计等)等两类组成。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设立工程招标代理分库。工程审计也可以设立分库。
各工程审计和工程招标代理分库可以单独增设重大项目分库。重大项目分库由建库招标评审时排名前若干名的中介机构组成,具体数量由相关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大项目标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划定。
第七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满足预选库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九条 建立预选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在相关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市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抽取点,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审计委托单位(以下简称“抽取单位”)聘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抽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