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
护士条例》,维护护士权益,落实护士待遇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护士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要从思想上、情感上、措施上关心广大护理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岗位工作职责,尽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的非护理工作负担,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要关心护士的身心健康,重视护士的职业防护,为护士提供必须的卫生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加强职业防护教育,不断提高护士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合同制护士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合同护士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本机构聘用护士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合同制护士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合同制护士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合同制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奖金、津贴、补贴、保险、休假)和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务)的评定(聘用)比照国家卫生事业单位同等学历、同等条件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接触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给予津贴补助。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提高护士夜班费标准。要关心护理管理干部的成长,注重培养、选拔和吸收优秀护理管理干部参与医院管理。
三、保证临床一线护士配置,科学合理统筹人力资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划纲要》、《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规定的标准配备临床一线护士,保证护理服务质量。二级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1,三级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5∶1,重症医学科护士与床位比达到3∶1。针对当前三级医院病人多,床位使用率高的情况,要下决心在解决护理人力、保证临床一线护士配置和稳定护士队伍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各级医疗机构床护比纳入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校验审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