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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三、纳入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公开采购程序,实行阳光采购。要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遵循“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在统筹考虑后从《目录》中遴选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优价廉的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程序和规定干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的教育。在遴选医院用药目录过程中,严禁私下接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禁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次议价;严禁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或资助;严禁参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的参观考察或宴请;严禁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钱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好处,坚决杜绝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否则,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政策。要按照《目录》确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向患者销售药品。

  六、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科学合理用药的监管,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处方检查和分析考评,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坚决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医疗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实施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用药行为。

  七、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合同条款要明确采购药品品规、采购数量、送货时限以及回款时间等内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应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支付货款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各种形式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医务人员进行商业贿赂,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谋取交易的,采购合同无效,并列入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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