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完善的网上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上报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采购工作被动局面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透露招标保密期内有关信息和数据,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擅自更改挂网数据和信息,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因监控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备案采购药品必须为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用药(无中标药品可替代)或临床急抢救用药。医疗机构经单位审核后,必须以书面申请经辖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再将盖有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书面材料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挂网公示后,方可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上述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也必须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且价格均不得高于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