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经营企业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申请。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经营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取消其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的,取消其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影响临床抢救用药的,承担相应医疗事故责任。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经营企业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实施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定并遵守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建立并维护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信息系统,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为集中采购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建立工作保密制度。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种信息和数据应进行保密,并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3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数据,必须备份,并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监察厅驻卫生厅监察室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一份。
(四)未经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信息和更改挂网数据。
(五)除发改委审批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及时纠正和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