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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违反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品种中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药品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应按时确认网上医疗机构的订购信息,及时按网上公布的采购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和价格配送合格的药品;不得因采购量小、金额少拒绝配送;不得影响临床用药。如在采购周期内需要变更配送企业信息,必须提前30日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药品配送要求:节假日照常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必须按照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储存和配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四)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

  (六)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承担所委托中标品种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所有医疗机构(包括边远地区)进行即时配送。

  (七)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该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不得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货。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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