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当年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发现有该行为的,要求该药品生产企业以中标价供应该药品,对拒不履行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自行弃标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对无不可预见因素拒不供货的,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由此产生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对不按挂网候选目录中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价格供应合格药品的,一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五)违反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违反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该生产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七)违反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发改委、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经核实,先对该生产商给予书面提醒,若在提醒期尚未缴纳有关费用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