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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违反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由监察(纠风)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资格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不得以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或虚伪承诺,骗取挂网资格。

  (三)一旦公布列入采购挂网候选品种目录的药品,自领取挂网候选品种通知书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而不供货。

  (四)按网上公布的挂网药品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在网上集中采购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药品剂型、规格、以及包装规格;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信息变更,须向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核实,报自治区发改委确认相应价格后进行更新。

  (五)必须与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规定给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六)取得挂网候选品种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应选择资质符合要求、具有配送能力和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治区辖区内设置库房,必须按照药品质量要求的储运条件配送药品,保证医疗机构(包括边远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内蒙古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并领取挂网候选品种通知书;按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向内蒙古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缴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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