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制度,验明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合法票据和药品合法生产批件及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并逐批做好验收记录;医疗机构必须为购进的药品提供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仓储条件;购进的药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并按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设有常温库(房)、阴凉库(房)、冷库(房)和避光、通风、防鼠、防蝇虫、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六)严格执行挂网药品的价格。
(七)必须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基本药物的货款应在收到药品之日起60日内结清,其他药品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90日内结清。
(八)不得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不得以“赞助费”、“科研费”、“进药费”以及“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等各种名义收受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行风评议等有关考核记录。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七)款规定的,由纠风、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对该医疗机构全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行风评议等有关考核记录。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评审等有关考核记录。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生产商、经销商的责任,引发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