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前的合法资质审查;依法对取得挂网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由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所获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认定。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取得挂网资格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法参加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要求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查处交易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各项医保费用
(七)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八)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纠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诚信体系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必须组建药事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编制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定期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质优价廉的品种。
(三)采购药品(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完成,不得采购挂网目录外药品。
(四)严格按“备案采购药品”规定程序采购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药品或临床急抢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