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的办法,所有过程必须在各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纠风、卫生、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经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承担。
第六条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核实处理。
(一)纠风部门依照《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合理用药执行情况,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及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情况;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采购合同执行,对不执行合同的医疗机构领导人实行问责;依照《
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发改委负责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药品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