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完成开发建设、但办公用房尚未配建的社区,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尽快配建到位。
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社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经公示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规划部门负责确定规划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可以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房屋所有人购买。
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也无法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要求,规划部门在旧区改建项目中安排,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单位代建。
六、新建住宅小区内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土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应。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等事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七、零星开发建设的小区,不能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面积标准和市场评估价折算缴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经费,交由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用于建设或购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是:在200-250米服务半径内的服务对象达到0.5-1万人口的,应配套建设350-6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九、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准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参加竣工验收。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时接收。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不准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