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齐抓共管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是实现城乡公共卫生均等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覆盖率还偏低,完全、及时、准确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的机制还没有建立,水质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各区县、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支持的工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卫生监测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协调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环保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方案,建立卫生监测督查、考核制度,落实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编制监测技术报告。市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具体实施农村生活饮水卫生监测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及水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及水利部门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中纳入卫生评价和监测内容与标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