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村)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 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5.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 银行存款证明;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5. 章程草案。
(四)登记的程序。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中社会团体不再经过筹备阶段,直接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免于公告。
(五)监督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年应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民政部门不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由产生、发展到成熟,需要不断自我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本着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社区社会组织在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章程开展活动,保证其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合法性,维护和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备案范围和对象。进行备案的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