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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村)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 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5.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 银行存款证明;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5. 章程草案。

  (四)登记的程序。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中社会团体不再经过筹备阶段,直接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免于公告。

  (五)监督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年应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民政部门不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由产生、发展到成熟,需要不断自我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要本着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社区社会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章程开展活动,保证其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合法性,维护和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备案范围和对象。进行备案的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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